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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方案的通知


  3.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计算机应用、软件操作与应用、新农合数据报表格式等。培训对象为各级合管办、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

  四、实施计划

  1.配备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自治区已为目前开展试点工作的12个旗县(市区)及所属乡镇配备了计算机。其他旗县将按照试点进度陆续配置相关设备。

  2.2006年1月底前,完成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招标工作。

  3.2006年3月底前,完成软件的客户化。开展需求调研后,进行系统设计开发,并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验,合格后进行试点旗县的软件安装。

  4.2006年7月底前,完成12个旗县(市区)及所属乡镇的安装、调试,搭建起以旗县合管办为中心的网络数据库管理平台,能够实现数据上传。并分期完成12个旗县及所属乡镇合管办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

  5.2006年12月底前完成新增27个试点旗县的数据平台建设,培训相关人员。

  6.2007年起,根据试点推进进度逐步完成旗县数据平台建设,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盟市数据平台,2008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数据中心建设工作,最终实现全区数据共享。

  五、经费预算

  1.开发软件,由自治区财政安排预算。

  2.计算机等设备配备。首批12个试点旗县计算机经费已经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下达。2006年新增的27个试点及今后开展工作的旗县,计算机购置经费从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中支出。

  3.网络设备经费。首批12个试点旗县软件安装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负责,数据平台经费由各试点旗县自行解决;新增27个试点旗县数据平台经费由提高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经费中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解决;软件安装费用、自治区、盟市数据平台建设经费分级负担。

  六、实施措施

  1.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领导。自治区、盟市、试点旗县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和各盟市成立专家组,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管理。

  2.召开专门会议,明确工作任务,分级负责,全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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