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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制发《辽宁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八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煤炭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将本市风险抵押金管理方案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备案。
  (一)存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到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及省财政厅指定的代理银行,按照核定的数额办理一次性存储手续;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煤矿到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指定代理银行,按照核定的数额办理一次性存储手续;
  (二)使用:根据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到省银行办理有关支取手续;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煤矿到市银行办理有关支取手续;
  (三)管理: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指定专人负责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各市煤炭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煤矿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
  第九条 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煤炭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重新核定煤矿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条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煤炭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煤矿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煤炭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第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将每季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变化等有关情况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做为对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工作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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