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制发《辽宁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煤财资[2006]111号)
各产煤市财政局、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发了《辽宁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各市将首次存储风险抵押金的全部情况(应、实存储单位、核定标准、存储数额等情况)于6月20日前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附件:辽宁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煤矿,包括集团公司、矿务局及其他各类煤矿等。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按照煤矿企业核定的(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一)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集团公司、矿务局),以集团公司(矿务局)为单位,按600万元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