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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穗劳社医[2005]5号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5]5号)


各有关单位、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
  为进一步减轻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个人负担,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9月1日起调整本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结算标准: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由原来20元/床·天调整为30元/床·天;处级及处级以上级别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上述标准为基数,按处级人员1.5倍、副厅(含广州市副局)级人员2倍、正厅(含广州市副市)级人员2.5倍、副省级以上人员(含副省级)3倍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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