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6〕2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2.易燃易爆物品信息表
3.法律文书或报告表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2006〕4号)精神,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决定从今年10月起,用6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为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为指导,以“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为主题,以“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为动力,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在去年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会战”的基础上,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使我市的防火安全条件有一个明显的改善,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和任务分工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为加强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重庆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周慕冰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市安监局局长肖健康、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王沁林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建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文物)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公安消防总队、市人防办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总队,由市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周崇敏任办公室主任。市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政府各部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具体人员,专职抓好本地区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
三、普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为我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以及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四)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四、工作步骤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底至11月10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的安排,认真做好我市普查整治的部署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组织实施。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重庆有线电视台、重庆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重庆日报要设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栏通报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信息,重庆电视台要追踪报道典型火灾、跟踪隐患整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各地各部门于11月15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具体实施方案及第一阶段的工作情况(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一并上报)。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11日至2007年3月底)
此次普查整治工作涉及范围广、检查单位多、工作任务重。为了保证普查整治活动有效实施,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教育培训环节。为确保工作深入扎实开展,确有成效,公安消防部门要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公安消防总队要负责对参与普查整治工作的市级部门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本级参与普查整治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有关人员明确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法,明确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全市的培训工作务于11月15日前完成。
二是普查整治环节。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以及各地实际,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督促隐患整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以及保障措施。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方面、区域方面的问题,要报请当地政府研究落实整改计划和方案。公安消防部门要把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整治作为工作重点,摸清全市消防产品的流通销售情况,对销售、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严肃依法进行处理;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责令限期更换合格产品。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三是检查督导环节。普查整治期间,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的普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的普查整治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市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四是统计录入环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公安部统一制定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统计表》,做好火灾隐患普查登记统计工作,并于每月20日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送统计情况,以便及时录入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数据库和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于普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予以核查确认。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