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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3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国有企业自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所任教的原企业办中小学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师。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发生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负责补足,按月计发。
  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其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负责补足,按月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和破产过程中办理退休手续留在企业的中小学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差额部分用企业亏损补贴解决,没有亏损补贴或亏损补贴不足的,按企业目前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已改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差额部分先从企业改制资产变现收益中解决,如有不足,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今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由省编委按规定为接收学校的市、县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在职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移交。退休教师一并移交。移交后,在职人员工资标准、退休教师退休金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编制外人员,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妥善安置,所需资金由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解决,但不得在中小学校超编安置。
  四、鉴于省森工系统政企合一的特殊管理体制,由省森工总局商省直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解决森工系统教师待遇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考虑省森工系统所属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目前待遇偏低的实际情况,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森工总局及所属企业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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