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与运作机制
(八)健全种子管理体系。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技术推广和质量检验检测相互配合的种子管理机构,履行好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等职责,切实加强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和良种推广工作。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审批方式,整合行政许可审批资源,理顺行政审批关系,依法简化审批程序。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
(九)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加强对种子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业务培训和资格考核,持证上岗,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要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强化保障措施。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等方面的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要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等方面工作的经费支出,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十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种子市场准入条件的政策性规定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十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