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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


  (四)分类改革改制。市农业局要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种业集团完全脱钩,其持有的股份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区县(自治县、市)要坚持分类改革改制。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整体改制,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采取整体出让的方式,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自主经营;或实行关闭注销。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并;或改制为纯企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

  (五)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障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国有种子公司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国有种子公司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公司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种子公司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七)强化内部管理。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站、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种子企业中入股、参股,以前在股份制种子企业参股的所持股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退出;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谋取利益;不准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人财物及报销有关费用;不准在种子执法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粗暴执法;不准违反规定审(认)定农作物品种或借品种审定名义违规收费;不准向品种审定申请人泄露品种试验场所及相关情况,或篡改种子试验、检验、统计数据,或提供虚假试验、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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