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
(渝办发〔2006〕2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和种子产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三)实行政企分开。加快国有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目前一些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种子公司应当剥离经营职能,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全市现有的23家国有种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必须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实现人财物彻底分开。到期未分开的国有种子公司,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再提供贷款,财政、农业等部门也不再安排项目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