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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工作任务

  全面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突出查处大案要案,进一步净化药械市场,保障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一)加大对药械生产环节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运行机制

  1采取日常监督检查、GMP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对市内所有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确保GMP认证企业跟踪检查覆盖面100%,其中15%以上的企业采取飞行检查方式。重点检查三类监控企业、群众多次举报或跟踪有问题的企业;重点检查通过GMP认证后新增品种和《药品质量公报》中不合格的品种;重点检查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从业人员资质及生产质量管理等环节和内容;按照国家局24号令的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GMP,需要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规定的,依法收回《药品GMP证书》;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2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制剂质量。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对未经批准配制制剂,或经批准的制剂不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进行配制的,要依法查处。

  3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市局集中力量全面开展检查,县局进行一次互查。重点检查被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和生产三类产品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生产企业开办条件的符合情况;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产品合格证的管理。对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管理出现严重滑坡的企业通报批评,严重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依法查处。

  4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监督检查职责。认真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做到不走过场、不走形式,不留死角,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对监管不到位,出现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加大对药械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药品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1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药品经营企业GSP实施情况,加强对存在药品质量问题、管理不规范和被省局通报批评等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出借许可证,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柜台行为,严厉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发票等违法行为。强化对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进货票据的监管,对购进药品不索要合法发票和销售清单的,一律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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