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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3.认真研究总结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管理经验,使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充分发挥物业公司在小区消防管理中的作用,使消防宣传和日常防火检查成为小区物业管理一项具体服务内容,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开展好日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推动城市社区群众义务性消防组织的建设,全市社区全部建立群众义务性消防组织。有计划地对市公安局新招收的4000名治安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使其担负起社区的消防宣传和监管工作。建立社区消防管理长效机制,落实消防设施维护、消防通道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存放等项监督管理责任,实现社区消防管理法制化。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要在所辖派出所、社区内建立相关档案,落实联保防查制度。

  (二)保障消防资金投入,确保消防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省财政厅、公安厅和消防总队联合下发的《吉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指导性保障标准》(吉财〔2006〕151号)精神,建立健全政府、企业、行业、区域消防建设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保障有力的责任体系。按照我市“十一五”期间的消防总体建设情况,加大对公共消防的投入,将公共消防投入作为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消防投入渠道。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政府可按原有经费划拨渠道予以保障。城市消防维护费,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消防正常维护经费的投入;基本建设经费、消防装备经费、合同制消防队经费,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有效支撑消防事业发展。目前,长春市消防业务经费财政预算基数为1173.4万元,2010年,消防业务经费财政预算基数应按照每年递增300万元的标准达到2800万元。设立消防基金,资金来源于各级保险部门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中按不低于保险费全额的15%的比例划拨和社会团体的捐助。所筹资金用于防火宣传教育、科研开发、改善消防装备。

  (三)加强消防法制建设。

  1.完善地方消防法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分步制订符合长春实际、便于操作的相关地方消防法规。

  2.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

  积极开展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严厉打击消防违法犯罪活动,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完善消防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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