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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消防责任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为主体的消防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目标。要切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认真落实各单位的消防责任制和各重点协作区的联防联建共享消防体系的责任制。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切实可靠、不留死角、高效运作的责任体系。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的建设。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本地区的消防监督和派出所三级列管消防监督指导工作,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适时地研究本地区火灾特点,掌握火灾规律,提出针对性措施和意见,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要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切实抓好消防责任制的落实;安监部门要抓好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范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秩序;发改部门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消防事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确保消防工作顺利开展;规划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教育、劳动部门要把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各类新闻媒体要做好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建设、城管部门要加强消火栓等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同时,建设部门要严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关,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各项防火工作。

  2.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公通字〔2004〕57号)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全市县(市、区)和乡、镇两级政府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以加强对农村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县(市)政府为主导,层层签定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履行乡镇政府职能,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和任务。完成各乡(镇)农村消防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指导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立和完善以防灭火为主要内容的乡规民约和消防安全联保责任制,进一步健全村屯防火工作自管、自查、自改和监管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相对集中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农村弱势群体消防安全帮扶机制。制定“乡规民约”,加强柴草垛管理和农村义务消防队建设,使农村防火工作走上持续、有序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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