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6〕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管理,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市有关部门特制定了《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与信用状况,严格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与管理,根据《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非终身制及实行不良信用记录 “一票否决”的原则,现就全市范围内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关撤销及退出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申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因失信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诉讼(仲裁)败诉的;
(三)因失信行为而导致较大经营性亏损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利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行骗的;
(六)发生合同纠纷,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
(七)金融机构反馈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并经查实的;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相关执法部门认定有失信行为并严重影响企业信用的;
(九)其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企业自动退出并放弃其荣誉称号
(一)企业因整建制改制、未按规定办理换发荣誉证书手续的;
(二)企业因合并、分立未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的;
(三)企业因破产、注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