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06〕206号 2006年9月30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的精神,鉴于税务登记证由省改为全国统一招标印制后成本大幅下降的情况,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对全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全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具体标准为:每套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20元,其中,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10元。
二、根据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项目收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三、税务登记证办理过程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凡我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缴登记证工本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