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游览场所面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指建筑面积。
5.7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5.6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5.8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5.9 建筑配建停车位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5.10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的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5.6的规定。
第六章 城市绿地和景观
6.1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
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规定的指标。
6.2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6.3 建筑基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
6.4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6.5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4.5规定:
表4.5 道路绿地率控制指标
道 路 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 不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 不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m 不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m 不小于20%
6.6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6.7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6.8 沿街原则不设置实体围墙。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2.2米。
6.9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6.10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雨蓬、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外挑部分不得挑出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总宽度的1/4,且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一层空调室外机安装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米
6.11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6.12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
第七章 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7.1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7.2 在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其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H≤1.5(W+S)。
7.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7.5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第八章 附则
8.1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