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H指南侧建筑的高度。主要朝向为非南北向时,折减系数参见表3.5
4.2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4.3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4.3控制。
表4.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
│ 道路宽度 │ 建筑高度 │
│ ├──────┬───────────────┬───────┤
│ │ 小于24米 │ 24-50米 │ 大于50米 │
├──────────┼──────┼───────────────┼───────┤
│40米以上 │ 5 │ 10 │ 15 │
├──────────┼──────┼───────────────┼───────┤
│30米以上--40米 │ 4 │ 8 │ 15 │
├──────────┼──────┼───────────────┼───────┤
│20米以上--30米 │ 3 │ 6 │ 15 │
├──────────┼──────┼───────────────┼───────┤
│20米及以下 │ 0 │ 5 │ 15 │
└──────────┴──────┴───────────────┴───────┘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4.4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3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4.5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4.6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4.7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的距离应符合表4.8的要求,其距离是指建筑物与离建筑物最近的道路边沿的距离。
表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
┌────────────────────┬───────────────────┐
│ 等 级 │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
├────────────────────┼───────────────────┤
│ 铁路干线、高速公路 │ 30 │
├────────────────────┼───────────────────┤
│ 铁路支线、专用线 │ 15 │
├────────────────────┼───────────────────┤
│ 城市地铁线(地面部分) │ 30 │
└────────────────────┴───────────────────┘
4.9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4.9控制。
表4.9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
建筑高度 退让距离(米)
小于24米 5
24-50米 8
大于50米 10
4.10 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11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4.12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