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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安、司法部门核定编制内挂有“警”字牌照的车辆,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车辆的照片,照片须清晰反映警车的标志、特征及车辆号牌。

  第三十三条 大专院校、中专、党校、干校、技校的5人座以下(含5人座)自用乘用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缴费义务人就提供如下资料:

  (一)市级教委证明该车确属学校教学、生活专用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市政、环卫部门设有专用设施标志的专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车辆的照片,照片须反映出车辆固定的专用市政、环卫装置或能清晰地反映市政、环卫车辆标志、特征及车辆号牌。

  第三十五条 医院所属的专用救护车、血站的采血车、防疫站的防疫车,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车辆的照片,照片须反映出车辆固定医疗专用设施和清晰的医疗专用车辆标志、特征(至少两张,内外各一张)。

  第三十六条 环保部门定编的环境监测车、防汛部门的定编防汛指挥车和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专用车辆分配指标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警灯警报器的车辆,应提供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的照片,照片须清晰反映出车辆使用性质的专用设施和其它标志、特征(至少两张,内外各一张)。

  第三十七条 消防部门(含厂矿企业下属的消防队)的消防专用车,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车辆的照片,照片须清晰地反映出车辆固定的灭火防灾装置。

  第三十八条 非经营性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部门设有专用设施的公路养护专用车(不包括从事公路和市区道路修建的非养护部门的施工车辆),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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