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车辆照片);
(五)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章 车辆报停和停征
第二十一条 按征收标准全额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因故需要报停的,缴费义务人应在当月月底前到车籍所在地征费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车辆报停期间,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缴费义务人申办车辆报停业务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应如实填写车辆报停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办理车辆停征业务的,缴费义务人应在十五日内到征费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经征费机构批准同意,符合停征条件的车辆从批准的次月起停征公路养路费。未按规定办理停征手续的,按应征车辆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盗车辆办理停征,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的书面申请;
(二)公安部门加盖公章的正式报案文书(如案件受理回执单)原件和复印件;
(三)登报证明手续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车辆信息上网查询表,证明车辆被盗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停驶一个月以上)车辆办理停征,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的书面申请;
(二)公安交警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事故车辆的事故现场照片,照片必须清晰反映其车辆牌照号码。
第二十五条 司法部门依法扣押、封存车辆办理停征,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的书面申请;
(二)车辆被司法部门依法扣押的正式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被扣押车辆的照片,照片必须清晰显示出车辆上被司法部门扣押或封存的封条及车辆牌照号码。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车辆灭失、车辆严重损坏或公路(桥梁)断道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停征,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