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最后缴费月的公路养路费缴讫证原件(如缴讫证遗失,应提供由征费机构核实的该车辆缴费记录)。
第六章 车辆调驻
第十七条 本市车辆调驻外地,本市车辆在市外行驶三个自然月以上(含三个月)的,缴费义务人应在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到车辆所在地征费机构申报调驻手续,经车辆所在地征费机构核准后,从批准的次月起停征公路养路费。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的书面申请;
(二)外地公路养路费征收机构出具的调驻函原件和复印件(云、贵、川、藏四省需出具局级调驻函);
(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照片);
(四)驻外经营车辆应提供连续三个自然月驻外经营的证明材料(挂靠车辆需提供挂靠合同和车辆所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调驻外地车辆转回本市缴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在车辆回本市行驶后的十五日内到征费机构办理调驻手续,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调驻地公路养路费征收机构出具的异动手续原件;
(二)调驻转回车辆当年所有养路费缴讫证原件(要求必须能体现公路养路费征收的连续性)。
第十九条 经征费机构同意,跨年度仍需办理调驻的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在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征费机构申报次年的续调驻手续,并向征费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申报续调驻的书面申请;
(二)车辆调驻期间在调驻地公路养路费征收机构缴纳全年公路养路费的缴讫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外地车辆调驻本市,市外车辆在本市行驶三个自然月以上(含三个月)的,缴费义务人应于期满后十五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本市征费机构申请车辆调驻本市,由征费机构审核并办理相关调驻手续后,从车辆调驻本市第三个自然月起,在本市征费机构按本市征收标准缴纳公路养路费。缴费义务人应征费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的书面申请;
(二)车籍所在地征费机构出具的同意调驻函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调驻月公路养路缴讫证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