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义务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按揭方式付款的车辆应提供加盖销售单位公章的购车发票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按揭方式付款的车辆应提供加盖销售单位公章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1至3页复印件);
(四)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及车辆照片);
(五)已缴纳临时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应向征费机构提供有效的缴费依据,由征费机构收取存档。
第四章 车辆过户
第十三条 办理车辆变更所有权(以下简称过户)的,缴费义务人应在办理变更户籍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征费机构申请办理公路养路费过户手续,并缴清公路养路费。未按规定办理公路养路费过户手续的,公路养路费由车辆权属凭证上载明的现车辆所有者缴纳。
第十四条 缴费义务人办理车辆过户业务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及车辆照片)。
第五章 车辆转籍
第十五条 办理车辆转出本行政区域的,缴费义务人应在办理变更户籍手续后的十五日内到原车籍所在地(转出地)征费机构申报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缴清公路养路费。缴费义务人申办转出车辆业务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安车管部门签发的转出证明文件;
(二)车辆转籍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 办理车辆转入本行政区域内的,缴费义务人应持相关转籍材料在十五日内到现车籍所在地(转入地)征费机构申报办理车辆转籍入户手续,并衔接缴纳公路养路费。缴费义务人申办转入车辆业务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二)转出地公路养路费征收机构出具的《车辆公路养路费转籍通知书》原件;
(三)车辆行驶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车辆照片);
(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