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的业务符合征收政策,材料齐全,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即时办理;
(四)申报的业务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核的,下级征费机构应当及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并告知缴费义务人领取申报结果所需要的时间及方式。
第七条 缴费义务人提交了书面业务申报的,征费机构应当将书面申请和处理的结果记录存档。
第八条 除可以当场处理的业务外,征费机构应当在接到缴费义务人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告知缴费义务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的,应当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缴费义务人。
第二章 正常缴费
第九条 缴费义务人到征费机构缴纳其所属全部车辆的公路养路费,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缴费义务人向征费机构工作人员提供车主编号或车辆牌照号码,微机征费人员制作对应的缴讫证和收据;
(二)缴费义务人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后,领取公路养路费缴讫证和收据。
第十条 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包干缴纳(以下简称包缴)是指缴费义务人按年度申报,由征费机构核定,对其所有车辆按应缴额的一定比例包干缴纳相关交通规费,包缴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停征的征收方式。
缴费义务人申请办理包缴业务按照《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包干缴纳办法》的规定办理,并适用当年的包缴规定。
第三章 新车入户
第十一条 缴费义务人自取得车辆所有权之日起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应及时到征费机构缴纳临时公路养路费。缴费义务人应在车辆到公安车管部门入户后的十五日内,到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住址所在地征费机构办理新车公路养路费正式缴纳手续。对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住址所在地是市外地址的渝字号牌车辆,可以到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征费机构入籍缴费。
第十二条 缴费义务人申请办理新增车辆缴费业务时,应提供如下资料,并在征费机构提供的《机动车信息录入(更正)表》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