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法[2006]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根据《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认真贯彻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宗旨,实现征费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征收业务的缴费义务人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征费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缴费义务人是车辆权属凭证上载明的车辆所有者。
第四条 缴费义务人在办理公路养路费缴费业务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车籍所在地征费机构申报办理;需要书面申报的,应提交书面申请。
缴费义务人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第五条 缴费义务人在业务申报过程中,应当如实向征费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征费机构对缴费义务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的业务不属于征费机构工作范围或明显不符合征收法规的,应当及时告知缴费义务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申报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缴费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缴费义务人可以当场补充或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充、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