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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七、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十五)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十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并列入目标考核。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按2‰一天加收滞纳金。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金库;市、县以下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终由市、县财政按入库数的20%专项上解。
  (三十七)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省和市、县设立基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八、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三十八)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
  1.对国家和省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建设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5.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
  (三十九)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十)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四十一)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加强文化建设资金的管理
  (四十二)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在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的同时,完善投入方式,增强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政策的调控作用,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文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各项资金包括接受的捐赠资金,要按规定用途用于文化建设,不得挤占、挪用或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活动。各地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文化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十三)省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文化经济政策的实施办法,各市、县(市、区)也要制定相应的文化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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