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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九)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乡镇综合性文化站、村文化室、农家书屋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要全面解决乡镇文化站无房和面积不达标的问题。对各地撤乡并镇的原乡镇文化站设施、设备要加强管理,并继续用于公益性文化活动。
  (十)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
  三、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划拨方式供地,有关规费给予减免,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二)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十三)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
  四、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十四)设立省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动漫等文化产业的发展。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五)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前所享受的财税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十六)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十七)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动漫、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事业中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社会力量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民营文化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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