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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监管职能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监管职能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监管职能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能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监管职能问题
  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监管职能由自治区公安厅划归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即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工作。
  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6年年底前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移交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过渡期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二、关于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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