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5)连续担任本集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少于(含)5年;
(6)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集团会计报表比重应占集团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2、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对于所属子企业较多的企业集团,在明确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前提下,可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办,但原则上不超过5家,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截止2006年10月底);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二、明确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对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并及非合并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及单户)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对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上述五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下同)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做专项说明(详见附件5)。
2、对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资产损失管理、企业对外借款、审计情况、其他重要事项等事项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详见附件6)。
3、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由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企业如需补充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填列专项审计事项清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做好审计实施工作
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履行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对出具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国资委、企业集团、主审所的审计工作要求,对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
2、做好预审工作。为保证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介入,开展决算审计预审工作,并将预审情况报市国资委。
3、加强审计实施中的沟通。
(1)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应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2)主审所与参审所之间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设有监事会的出资监管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意见;
(4)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沟通,以便市国资委能及时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4、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预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06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07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