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统[2006]857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市属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委:
为做好2006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的原则,以全面实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审计报告质量,保证工作时效为目标,现对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决算审计委托工作
(一)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全面实施统一委托
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根据出资监管企业的不同类别,分别采用以下委托方式:
1、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单位,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
2、市国资委监管的单位,按照资产纽带关系,纳入其合并的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即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企业)委托范围。
3、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多元投资企业,由董事会提议拟选聘的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市国资委作为股东以投票权表决方式,决定聘用意见。
以上具体分类及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4、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合并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的委托,按其公司章程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事务所选聘工作。各出资监管单位应按照《
公司法》要求,认真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利,并将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5、市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单位,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各委托监管单位统一委托。委托的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等按本通知执行,并将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工作,确保委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应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10月30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集团关于推荐××等×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我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请示》(详见附件2)。
2、市国资委监管的单位,按上述要求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向其合并的产权持有单位报送《2006年度企业集团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推荐表》;并由该单位在上述向市国资委报送的请示材料中单独列报。
3、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批复意见。如市国资委对企业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不同意见,企业集团需重新上报相关请示材料。
4、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被审企业三方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详见附件3)。
5、市国资委出资委托监管单位按上述程序开展统一委托工作,并于2006年11月15日前,将《企业集团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详见附件4)及审计业务约定书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
1、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统一委托1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由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应确定1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原则上不低于40名(截止2006年10月底);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