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8日 深食药监办〔2006〕106号)
为加强药品购进管理,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购进管理,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当对购进药品质量负责,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能。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方可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 药品购进的管理
第六条 已取得药品零售连锁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总部对企业(包括连锁门店)全部购进药品质量承担责任,总部应当为各连锁门店统一配送药品,连锁门店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购进药品。
第七条 未取得药品零售连锁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对其(包括分支机构)全部购进药品质量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