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监督联席会议规则》的通知
(2006年10月13日 深府办〔2006〕178号)
《深圳市行政监督联席会议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行政监督联席会议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监督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强化政府内部监督,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20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监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工作信息,分析工作动态,研究协调行政监督工作及有关重要问题。
第三条 联席会议坚持有利监督、依法协作、平等协商、集体审议的原则。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监察局负责召集。成员单位为市财政、人事(编制)、审计、法制部门和市政府督查机构。列席单位为市应急指挥中心。必要时,也可请各区政府和其他政府部门列席会议。
遇紧急或者重大工作事项,成员单位可提议临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出席的,也可委托其他领导成员参加。
第六条 市监察局应当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送发会议通知,并向会议成员单位征集会议议题。
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送会议议题及与会人员名单。
市监察局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主要议题告知与会单位。
第七条 下列工作情况涉及重要监督管理问题的,应当上会予以通报:
(一)市监察机关开展政令检查、效能监察和纠风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市财政、审计部门开展部门预算执行、部门绩效状况、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财务内部控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市人事(编制)部门开展重大机构职能改革和调整、人事编制执法监督检查、政府系统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年度考核等工作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