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餐饮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中, 自主研发的凡符合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缴纳的税所得额。餐饮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时,引进的新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餐饮企业,可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在三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给予定额免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餐饮个体经营的,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给予定额免税。
(九)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小额信用贷款等要大力支持中小餐饮企业发展,切实解决餐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获得全市优秀民营企业、市级以上先进纳税餐饮企业的,金融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贷款授信额度。
(十)对市级美食街(城)、市级50强餐饮企业,银行刷卡费率按不高于2%结算,金融部门应逐步将刷卡费率降低到1%。
(十一)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餐饮企业的自来水、天然气每立方米降价0.10元,电费每千瓦时降价 0.02元。结合以后水电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逐步实行餐饮业与工业企业的水电气同价。
(十二)对建有污水防治设施、缴纳了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进入市政管网的餐饮企业,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但排污超标的要征收超标排污费。
(十三)卫生部门在收取新进入餐饮行业员工的卫生培训费后,应按规定组织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连续在餐饮行业工作的员工,不再收取卫生知识培训费。餐饮企业员工的卫生健康证可在市内跨区县使用,在市内流动一年内不再重复体检。餐饮企业的卫生监测费按现行标准的70%征收。对市级50强餐饮企业实行卫生抽检限制制度。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坚持自查,卫生部门可对企业进行抽检,每年不得超过2次,对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抽检限制制度资格。
(十四)简化餐饮企业灯饰、广告审批手续,合理放宽对市级美食街(城)、市级50强餐饮企业灯饰、广告设置规定。市级美食街(城)和重点灯饰工程规划区内餐饮企业的灯饰、广告,纳入城市夜景规划的重点灯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用电电价优惠政策,政府安排专项灯饰建设经费时,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十五)对市级美食街(城)、市级50强餐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地区就近划定一定数量的免费停车位,以方便消费者停车。
(十六)进一步落实餐饮企业用工自主权,完善 劳动合同制度和办法,促进餐饮行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餐饮业发展的社会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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