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矿井的雨季“三防”工作。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雨季前,要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清挖水仓、水沟和沉淀池,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煤矿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十)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行为。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是导致水害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严肃查处煤矿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活动。督促煤矿企业绘制真实可靠的井上下采掘工程平面图,为煤矿水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煤矿企业每年应向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提供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对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的煤矿,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实施关闭。
(十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加强水害监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利用这次集中整治的机会建立本地区所辖煤矿的水害档案,分类进行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督促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落实防汛物资、进行矿井联合排水试验。在雨季期间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的煤矿,要监督其停产整顿。凡被确定为水害严重矿井、下山开采的613个矿井,在当地下暴雨时,一律停止生产,全部撤出井下人员。凡未按规定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煤矿,未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水害防治机构的;水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资金和工程不落实的;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立即依法关闭。
(十二)加强对煤矿水害的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水害严重的矿井和613个下山开采的矿井要实施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凡整改不合格无法保障安全开采时,要移送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要认真查清水害发生的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吸取教训,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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