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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整治时间

  从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9月初至9月中旬)。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重庆煤炭集团组织区县煤矿、市级煤矿企业传达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本通知精神,部署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区县(自治县、市)煤矿水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订好本地区的水害防治工作方案。组织煤矿企业与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签定委托合同,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水害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建立矿井水害档案,对矿井水害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编制煤矿水害防治技术方案。

  (二)水害调查阶段(2006年9月中旬至11月底)。由受委托的具备水文地质勘查乙级以上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煤矿水害调查和编制煤矿水害防治技术方案工作。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收集资料、现场踏勘、编制调查提纲、组织调查(矿山规划开采情况、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矿井水害基本类型及危害程度等)、矿山水害综合分析、水害危险性预测、水害防治措施等7步骤进行,形成矿井水防治技术方案。

  6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水害防治技术方案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煤矿水害防治办备案。6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水害防治技术方案由重庆市煤矿水害防治技术服务咨询中心组织评审,报市煤矿水害防治办审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12月初至2007年2月底)。各煤矿企业根据制订的水害防治技术方案,落实责任人员、物资设备、所需资金,确保按期完成水害防治技术方案中确定的各项整改任务。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3月初至3月底)。对完成煤矿水害整改任务的煤矿要组织验收。6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由市煤矿水害防治办牵头验收;6万吨/年以下矿井由区县(自治县、市)组织验收;重庆煤炭集团负责组织对所属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市煤矿水害防治办。

  六、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认真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水害防治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专职水害防治人员要具备地质类相关专业学历或经专业培训,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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