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闭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
依据《若干意见》,对经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在2007年年底前采矿权到期的煤矿,采矿权到期后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当年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控制新、改、扩建矿井的规模和数量
1.严格办矿准入,对煤矿企业实行总量调控。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现有煤矿企业以外的业主提交的办矿申请,只允许核定煤炭生产能力6万吨/年及以上(实际生产能力达到核定生产能力的90%以上)的煤矿企业新上煤矿建设项目,新开办小型煤矿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6万吨/年,以提高生产经营集中度。开采极薄煤层、边角残煤或地质构造特别复杂块段煤层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除外。
2.具备扩大生产规模的资源条件、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经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的改扩建矿井,由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按程序就地增划资源;未参加整合的3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企业,原则上不再就地增划资源。
(四)积极开展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
1.基本方式:一是“新设合并”。经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业主之间共同协商,以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为主,并以各方评估后的净资产新设立一个公司制煤矿企业,原小型煤矿企业全部注销,不得弄虚作假。作为出资的净资产中所包含的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可在新公司成立后半年内过户;二是“吸收合并”。以现有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为吸收方,对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实施并购,被吸收的小型煤矿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被吸收的小型煤矿投资人以其净资产向吸收方出资,成为吸收方股东。作为出资的净资产中包含的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应当先过户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资本业主参与煤矿购买整合。
2.整合后煤矿企业应达到如下管理标准:
一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相应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技术、安全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原小型煤矿企业作为新设公司的内部生产单位。
二是拟任整合后小型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和所属矿井负责人必须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且在此前任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不同规模的煤矿必须具有相应规定人数的懂煤矿采掘、通风、地质测量、矿山机电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且所属矿井必须限期达到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矿井生产技术基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整合的激励措施
一是市、区县(自治县、市)从集中的煤炭生产安全费中安排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专项资金,用于资产整合工作经费、对重点整合企业予以支持等项目。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整合小型煤矿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二是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中,市级相关部门要本着“依法、高效、便民”的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主动为煤矿企业服务,支持煤矿企业发展。
三是改善煤矿企业发展环境。对煤矿企业行政性收费,认真清理、严格审定、规范管理,并实行一票征收制度。除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外,涉及煤矿企业的各项检查原则上实行联合执法。
四是整合小型煤矿工作原则上以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由市小型煤矿资产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并公布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名单、整合后拟定的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整合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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