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我市现行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殡葬服务收费中对农业人口的各项优惠政策。合理确定政府监管殡葬收费的范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的定价机制,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管,对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收费纳入政府管理。规范殡葬收费行为,督促殡葬机构事前向丧属提供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由丧属按照自愿的原则自主选择,禁止搭车收费和捆绑收费等变相强制收费行为。
四、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十八)清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过去出台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各地要及时研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歧视性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已出台的各项支农惠农的价格和收费政策,要研究制订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确保落到实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今后,各地不得出台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全面清理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防止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十九)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调研,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律师服务等收费的管理。规范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禁止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利用行政权力在办理农民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外出务工、农村建房等相关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商品或指定农民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禁止国家机关履行公务和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二十)继续清理整顿对农民务工、农民就业的歧视性收费。在已经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不合理收费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和降低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规范为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降低职业资格鉴定收费标准。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