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农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及农村自来水销售价格管理。在继续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造农业灌溉设施特别是末级渠系基础上,以农业用水计量为方向,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效农业上,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城镇源水价格及工业用水价格,有效提升我市水利工程病害治理能力和渠系维护能力,利用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自来水企业严格控制自来水成本费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场镇自来水销售价格管理。
(五)加大垄断行业安装收费治理力度。在推行农村用水、用电、用气“一户一表”工程安装过程中,切实规范安装材料价格和工时费用标准。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及改造已完工地区,农民要求新装电表的收费标准每户不超过新安装户成片安装时的标准。降低农村天然气安装收费,支持农村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积极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用户可自行采购符合质量要求的安装材料,禁止水、电、气部门在安装服务过程中利用垄断地位强制销售安装材料及强制服务。
(六)加强和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监督管理。全面清理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取消不合理或搭车收费,重新核定屠宰收费标准,严禁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改变收费对象,化整为零增加收费和多个环节重复收费。
(七)严格执行检验认证收费政策。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收费,大力支持农民发展养殖产品、园艺产品、林特产品以及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健康食品,逐步提高农产品效益和质量安全水平,对绿色仪器认证及标志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产品检验,严格执行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畜禽产品检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八)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在市内全面开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减免通行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周边省份的协作,建立双边互免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费的“绿色通道”,促进鲜活农产品优化配置。
(九)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建立和管理。贯彻落实《
价格法》有关规定,推进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建设工作。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区县(自治县、市),要完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支持农村价格监测、价格信息网络和农资储备、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导向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农村市场消费品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区县(自治县、市),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