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6〕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73号)精神,现就我市物价系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加大价格服务力度,强化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加强市场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生猪、烤烟、蚕茧等农副产品价格的监测和指导,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二)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监管。认真落实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化肥运输的价格优惠政策,对尿素、碳铵、过磷酸钙等重要化肥产品出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各种化肥批发和零售环节实行差率管理。完善种子价格管理,在种子销售旺季建立主要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监测旬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种子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及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合理调控种子价格。加强对农药、农膜等农资价格调控,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进销差率、最高限价、提价申报等措施进行干预,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
(三)加强农村电力价格管理。在进一步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政策,实行抄表到户,切实降低农村电价水平。继续对农业排灌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实施政策优惠,为促进农业生产和发展,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按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执行,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等用电均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继续促进和支持农村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逐步提高农村小水电上网最低保护价;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小水电上网负荷考核办法,充分发挥小水电机组利用效率。重点开展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用电价格调研工作,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实现农村中小学及农民工子弟学校教学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别价格执行;为有效支持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运转,全市村民委员会办公用电价格按居民用电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