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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疫木管理,防止疫情扩散。各地要严格检疫执法,严禁疫木及其木质包装材料的非法经营和流通。木材检查站和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要加强对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查,发现非法调运疫木的,必须依法扣留,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就地进行除害处理,不得补开《植物检疫证书》。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必须加强对调入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加强调运信息的及时传递。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配合,严防境外疫情的传入。工商、林业和检疫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疫木偷运、暗流和交易,一经发现一律予以依法没收处罚。同时要加强对木材加工厂的监管,禁止非定点加工厂擅自收购加工疫木,一经发现依法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严重违章的加工厂,要采取严厉措施,进行重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规范加工单位管理,确保全额安全利用。定点加工企业的疫木加工、流通,要建立台账,收购疫木数量与消耗疫木数量必须平衡,做到全额安全利用。松疫木安全利用务必要在次年4月松墨天牛羽化前完成,如有剩余疫木必须采取熏蒸除害等防止松墨天牛羽化逃逸的措施。
  (四)组织力量自查,避免疫木流失。每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检查村落、市场、工地和工厂,发现流失的疫木及制品一律予以没收销毁或除害。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落实绩效考核机制
  各地务必把防治资金用于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继续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要跟踪检查和专项审计,严禁挤占和挪用防治专项资金,确保防治资金使用效益。安全利用资金要由当地检疫部门严格控制,建立专用账户,严格执行加工企业出资给检疫部门,检疫部门支付施工队工资“一杆秤”运作原则,不允许加工企业直接与施工队进行木材和资金交易。

  五、总结经验,推广实用技术,提高防治工作科技含量
  各地要对现有的成熟技术进行组装配套,加快生物防治、化学防治、遥感监测、疫木除害处理等实用技术的完善和推广应用,重点要加大对古松树保护和风景林、生态林、通道林等重点区域松林的保护力度。同时,有关部门要针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依靠科技进步解决防治技术难点,开发出更多能在山地推广使用且成本低廉的实用技术,努力提高防治工作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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