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小煤矿资源整合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淮府办〔2006〕74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淮南市小煤矿资源调查及矿井整合规划》,加快整合工作的进度,进一步加强小煤矿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小煤矿资源整合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05年第19号)精神,小煤矿的资源整合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小煤矿所在区人民政府依照《淮南市小煤矿资源调查及矿井整合规划》具体组织实施。各产煤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淮南市小煤矿资源调查及矿井整合规划》的要求,抓紧实施所在地小煤矿的资源整合,按照时限要求,及时申办相关证照,确保矿井合法生产。
二、纳入整合范围内的矿井,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就采矿权归属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对其采矿权进行延续,其采矿权自然消失,由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纳入整合范围的矿井,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不全的,相关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暂扣其证照。
四、所有被责令停止生产的矿井,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要向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供电部门要停止向其供电,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品供应。
五、整合矿井必须按规定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批程序,否则,严禁组织施工。
六、矿井整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凭设计审批意见向供电部门和公安部门申请恢复电力及火工品的供应。
七、整合矿井的技改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经批准的设计中明确不予利用的井筒要按标准关闭。严禁在技改区域内组织煤炭生产。
八、所有资源整合矿井的建设工程必须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由矿井法人主体向市煤炭局和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请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投入生产;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