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户 名: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帐 号:34001634108053000535

  各煤矿企业要在接到核定通知后一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该“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

  四、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煤矿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须经分管安全生产的市领导同意,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五、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煤矿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六、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煤矿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煤矿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准后,退还风险抵押金结存资金。

  七、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八、每年年终后3个月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财政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