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淮府办〔2006〕7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和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建〔2006〕199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小煤矿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所有小煤矿都必须按照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照矿井生产能力总和计算。其中:生产矿井按省有关部门核定的年生产能力,基本建设矿井按设计的年生产能力核算,并依照下列标准存储:
(一)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万元;
(二)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以存储1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万吨,增加10万元;
(三)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以存储2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万吨,增加10万元;
(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存储50万元。
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三、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按时足额存储。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数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煤炭局、财政局根据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产量等有关因素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局设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
开户行:建行淮南住房建筑业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