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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意见
(汕府〔2006〕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的法定程序,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根本途径,是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批的前提条件,也是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基本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条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认真落实。凡未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等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不列入投资计划;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范围及应遵循的原则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建设项目用地,除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以外,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之前,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对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是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四是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明确管理权限,落实预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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