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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厅关于下放管理权限及做好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下放管理权限及做好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文市[2006]73号)


各市、州文化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落实管理权限,促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在我省的繁荣和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的审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文化厅负责我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的设立审批,根据我省实际,我厅决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勘验场地,举行听证,核定消费人数。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的批准文件,报我厅审批发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开办娱乐场所的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无条例禁止内容行为的声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任命书或授权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
  (5)经营场所周边情况平面图;
  (6)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7)环境噪音监测合格证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可不提供);
  (8)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验资证明;
  (9)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合同和章程。
  三、各地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的审核程序、按照《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规定的步骤进行。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公示和听证通过的场所,受理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审核同意的文件,连同申请材料、听证意见、现场勘验结论等一同报我厅,我厅审批后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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