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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6〕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9月8日十一届第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价格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地产交易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价格包括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
  基准地价是指不同级别、不同地段的商业、综合、住宅、工业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可适时调整基准地价。基准地价调整时,应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宗地地价是指具体宗地在法定使用年期内的价格。宗地地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出让土地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进行评估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地价管理。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方式,协议出让方式,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三种供地方式的范围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按照土地征收(用)及平整费用标准收取用地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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