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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检查方法、步骤
  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分县(市、区)自查和省核查、市州抽查3种形式,市州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抽取若干乡镇检查,省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抽取若干县(市、区)进行核查。县(市、区)自查,由县(市、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县(市、区)林业调查设计队伍具体完成;市州级抽查由市州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市州林业调查设计队伍具体完成;省级核查由省厅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组织,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具体完成。
  (一)县(市、区)自查
  1、制定自查工作方案。
  2、收集有关资料,包括:①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到县的上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县(市、区)分解到乡(镇、场)上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②上年度《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伐区调查设计表》、《伐区调查设计图》、伐区验收材料及《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③《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作业设计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图》。④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施工及验收资料。
  3、开展外业调查。
  4、进行内业统计、汇总。
  5、整理检查资料,撰写检查报告。
  6、上报检查成果。
  (二)省级核查、市州抽查
  1、制定工作方案。
  2、收集抽中县(市、区)有关资料。主要是收集县(市、区)自查成果以及上一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伐前设计与伐后验收资料、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设计、施工与验收资料以及有关加强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管理的文件等。
  3、收集下达到各抽中乡(镇、场)的商品材、自用材计划(蓄积量、出材量),根据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主伐、更新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其它采伐统计实际采伐面积、蓄积量、出材量,并对计划数与实际办证数进行对比分析。
  4、听取汇报。主要是听取受检单位上一年度执行国家、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管理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受检单位上一年度采伐迹地发生情况及其更新造林管理情况的汇报。
  5、确定核查或抽查的乡(镇、场)。
  6、开展外业调查。
  7、进行内业统计、汇总。
  8、整理资料,编写核查或检查报告。
  9、核查或检查成果上报。
  第七条 外业调查方法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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