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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3、上一年度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成活率与管护情况。
  第四条 主要技术标准
  (一)面积标准
  1、采伐迹地:指连续面积1亩以上的采伐迹地;
  2、合格面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成活率≥85%的更新造林面积;
  3、补植面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成活率为41~84%的更新造林面积;
  4、失败面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成活率≤40%的更新造林面积。
  (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评价标准
  1、优: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率100%,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90%;
  2、合格: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率80%以上,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85%以上;
  3、不合格: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率<80%,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85%。
  (三)相关概念
  1、更新造林面积:指按造林技术规程要求完成人工造林的迹地面积。
  2、上报面积:指统计上报的面积,包括采伐迹地发生上报面积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上报面积。
  3、核实面积:指检查认定的面积,包括采伐迹地产生核实面积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核实面积。
  4、损失面积:指由采伐迹地变为非林业用地的面积。
  (四)精度要求
  1、成活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
  2、核查小班(地块)面积调查的允许误差为±5%。
  第五条 受检单位的确定
  1、县(市、区)自查:县(市、区)对上一年度产生的采伐迹地进行全面自查。
  2、市州抽查:市州有针对性的抽查所辖各县(市、区)上一年度产生采伐迹地的若干乡(镇、场),被抽中的乡(镇、场)的采伐迹地必须全查。
  3、省级核查:省每年抽取若干县(市、区)进行核查,被抽中县(市、区)上年度商品材采伐出材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抽取5~7个乡(镇、场);上年度商品材采伐出材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抽取3~5个乡(镇、场)。抽中的乡(镇、场)的采伐迹地必须全查。
  4、用简单算术方法确定核查乡(镇、场):
  ①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抽样间距(四舍五入)
  抽样间距=乡(镇、场)总数÷应抽取的乡镇数;
  ②将县(市、区)各乡(镇、场)按采伐迹地面积大小递降排序;
  ③随机确定起始号后,按照抽样间距抽取核查乡镇。但采伐迹地面积最大的乡(镇、场)必须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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