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林资[2006]30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促进及时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防止采伐迹地荒芜和林地流失,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技术规程,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厅资源林政处。
附件: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办法(试行)
湖南省林业厅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促进及时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防止采伐迹地荒芜和林地流失,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根据《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对象
上一年度产生采伐迹地(含火烧后皆伐的迹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检查内容
1、上一年度采伐迹地实际发生面积;
2、上一年度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实际完成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