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0年,主要规划指标达到:
--环境保护综合指数达到90分以上。
--环境质量指标:城市空气质量达二级的天数占全年比例达98%以上,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全市大于80%、中心城区达100%,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10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56分贝。
--污染控制指标: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为100%,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90%,机动车尾气达标率达9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98%,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50%,工业固体废物得到有效处置和综合利用,放射性废源、废物收贮率为100%,SO2、COD排放总量均为3.0万吨。
--环境建设指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全市达70%、中心城区达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8%,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率达100%,城市气化率达98%。
--生态环境指标: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全市达35%、中心城区达40%,森林覆盖率达35%,陆域自然保护区占全市陆地面积比例为8%,近岸海域自然保护区占全市近岸海域面积比为10%,生态示范区个数80个。
--环保投资指标:环保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大于3.5%。
四、“十一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主要任务及工程措施
(一) 主要任务
1、加强城市(镇)环境保护规划,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1)严格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要求,编制和实施汕头市环境保护规划。同时结合行政区划调整,加快生态市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十一五”期间,完成汕头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市建设规划以及澄海区东里镇、潮阳区谷饶镇等12个中心镇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生态市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坚持可持续发展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合理配置环境资源,优化土地资源的利用。调整城市(镇)布局,防止工业过度聚集于城市(镇)中心区;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功能分区,形成功能清晰的城市(镇)分区圈层结构;加速老城区、“城中村”和老村庄的改造,逐步改变工业、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与居民住宅交错混杂的现象;合理布局环境基础设施,做好各区镇污水处理工程、下水道管网的建设规划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重点要做好汕头废旧机电产品拆解利用示范园区规划,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促进城市(镇)发展与生态承载力相适应。
大力构筑汕头市“三大经济带”。沿海滨路东延、跨新津河口延伸至莱芜,规划构筑一条彰显海滨城市特色、以服务业为主的东部城市经济带;东起广澳港、沿深汕高速公路至潮南陇田,规划构筑一条以临港工业、能源工业和海洋产业为主的工业经济带;沿榕江南岸西延,规划构筑一条以都市农业、休闲、生态旅游产业和生物制品、产品研发为主的技术含量高污染少的生态产业带。
加强和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建立健全城乡协调发展机制,合理规划、布局城镇形态与功能分工,使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结构、规模结构和等级结构趋于合理、有序;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全局出发,优化环境基础设施的布局和资源配置,实现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环境共保,有序地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2)合理布局,建立污染行业集中控制工业区。围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行政区划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整合工业园区。引导产业关联度高的企业集聚,形成专业化产业集群。结合企业技术改造或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对布局不合理的工业企业逐步实施限期搬迁;对一些布局不合理的小型工业区,予以调整,优先调整位于城市中心区的白沙里、长厦里、广兴村等小型工业区,将其逐步迁出城市中心区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原则,建设澄海电镀工业区、潮南两英纺织印染工业区、潮阳谷饶纺织印染工业区和汕头废旧机电产品拆解利用示范园区,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市区中心城区北区工业用地宜作为一、二类工业用地,安排无污染或轻污染的工业企业;中心城区南区的广澳片和河浦片的部分工业用地宜作为三类工业用地,安排污染型工业企业。中心城区北区污染严重的企业宜搬迁至南区三类工业用地。澄海区、潮阳区的污染型工业宜向三类功能区海域一侧发展。
(3)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划定禁用高污染燃料区,从严控制城市中心区、中心城镇居住区及其它敏感区域燃用高污染燃料,适当放宽在远郊集中式工业区燃用燃料限制。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对原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限期改用清洁能源。对在禁用高污染燃料区以外区域,允许使用燃煤锅炉,但必须采用环保炉型及配套高效消烟除尘设施,确保烟气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