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价格问题的通知
(湘价重[2006]110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群众反映,我省部分市州核定了报废汽车回收价格,由于定价偏低,车主反响较大。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市场价格管理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国务院第307号令《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价格未列入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管理范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应将其纳入管价范围。
2、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应依照国务院《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由收购单位与车主协商作价。协商不下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可兼顾车主单位和回收企业双方利益,制定双方均能接受的作价原则或由交易双方委托市(州)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