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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及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对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各类用电、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帐、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五、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将省电网销售电价水平每千瓦时平均提高3.26分钱。调整后各类用电价格(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见附件二。
  六、经依法价格听证并报国家发改委批准,我省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提高4分钱,即从每千瓦时0.548元调整到0.588元(不满千伏)。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含学校食堂、澡堂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为减轻居民生活电价调整对城镇低保户电费支出影响,将城镇低保户免收电费电量从每月6度提高到8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城镇低保户电价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年底将相关情况报我局。
  七、在计算电费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参与力率调整。
  八、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考虑现行电压等级价差已逐步加大,为减轻用户负担,将物业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转供的城镇用户到户电价的损耗费用加价标准在我局(1999)湘价重字第206号文件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个百分点,即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按不超过6%加收损耗,公用变压器供电的不超过4%。
  九、进一步加强农村电价管理。我省电网除居民生活用电已基本实现城乡同价外,其它各类用电因多种因素暂不具备实现城乡同价的条件,供电企业对居民生活用电应尽快抄表到户,进一步扩大农村居民生活电价同价面;同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两改”进度,在我局湘价重(2003)84号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内,尽可能缩小城乡用电价格的差距,为城乡各类用电尽早同价创造条件。如确因本次电价调整影响,执行限价有困难需突破限价的,必须按管价权限报批。
  十、上述居民生活电价调整自2006年7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其它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十一、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我局将按国家要求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二、省电网电价调整对各市县电网电价的影响,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尽快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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