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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四)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严格依法办理征地,认真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公示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保证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时足额兑付;要逐步试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将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全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杜绝新的拖欠征地补偿款问题。
  实行村居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被征地村居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情况应每季度张榜公布。鼓励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村帐镇管”管理体制,将征地补偿费的处理纳入会计项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征地补偿款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坚决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市社会保障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户,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试行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各负担一部分的原则筹措资金;二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对在城镇规划区内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转非人员,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予以保障。
  三、严格土地执法,规范用地秩序
  (一)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监察工作,着重解决土地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抓紧开展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的清理,同时组织力量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重大土地违法行为。
  凡涉及违法用地的地方,按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执法)字[2001]174号文的规定,未对其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处理结案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决停止或不予受理其土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或不予受理其土地规划、建设手续。
  (二)严明法纪,加强违法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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